杨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怀远股票,与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李女士发生接触,李女士倒地受伤,杨某见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李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海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李女士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同时就本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杨某赔偿李女士家属203万余元。
去年12月,被告人杨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怀远股票,与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被害人李女士发生接触,后李女士倒地受伤,杨某见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与李女士同行骑乘的家属发现后报警。李女士随即得到救治,数日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且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怀远股票,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更多热点速报、权威资讯、深度分析尽在北京日报App
记者:高健
嘉正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